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董事、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6 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董事、高层
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
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董
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时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
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下
列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由中国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其实
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外籍个人在2000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
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3万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5000
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180天,根
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通知》第5条的规定,其2000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按以下方
式确定:
1.由于其系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通知》第5条的规定,该人员
于20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3万元工资、薪金
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
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
协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
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
的3万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
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
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
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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