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7 外籍个人取得补贴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54号)规定: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
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
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
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
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
籍雇员支付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
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宅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
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次数和支
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
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
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
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