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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4 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 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 外籍专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华侨和香 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如佩斯是美国某企业派到中国华东区的工作人员,他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为人民币 24000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4000-4000=2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00×20%-375   =4000-375   =3625(元)   根据规定,下列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化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两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化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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