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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2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 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 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 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 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 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 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 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周某为一国有企业派到国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2000年11月该合资 企业支付给周某的薪金为8000元,按照协议,将其中10%上缴原派出单位,同月周某 还收到所在的国有企业发给的工资900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为周某扣缴的个人所 得税为:   扣缴税款=[(薪金收入-上缴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000-8000×10%)-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800)×20%-375=905(元)   派遣的国有企业应为周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款=工资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00×10%-25=65(元)   周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款=(全部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900-800)×20%-375   =1085(元)   应纳税款与实缴税款的差额为:1085-(905+65)=115(元)   所以周某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还应当补缴115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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