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3.3.1 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项目
的税收筹划
1.一般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个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
(1)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
低税率;
(2)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企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不包括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以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适用4%的征收率。
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款。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其中,所谓
分别核算,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
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
适用税率,这是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高税率
计税。
案例3-2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19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
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请为该企业筹
划核算方式。
分析
(1)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190+5+8)×17%-20=14.51(万元)
(2)若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190-50+5)×17%+50×13%-20+8×6%=13.63(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
调整:
13.63/(190+5+8)×100%=6.7%>3%
实际应纳增值税为:(190+5+8)×3%=6.09(万元)
即征即退:13.63-6.09=7.54(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8.42万元(14.51-6.09)。
在上面案例中,用到的税法规定有:
①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属
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2.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
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
得免税、减税。所以,当一个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通过单独核算不同项目销
售额可以减小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
我国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
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
物。
下面举例说明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案例3-3
某农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和加工适用17%税率
的应税食品。该企业每月的农业产品销售额预计为60万元,加工食品含税销售额预计
为40万元;用于生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预计3万元,用于加工食品的进项税额预计2万
元。企业要求按税负不能通过提价转嫁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1)若未进行单独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60+40)/(1+17%)×17%-(3+2)=9.53(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60+40-9.53=90.47(万元)
(2)若单独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40/(1+17%)×17%-2=3.81(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60+40-3.81=96.19(万元)
综上分析,企业单独核算每月可以节减增值税约5.72万元(9.53-3.81)。
上述案例中,只是说明在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会在以后章节陆续论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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