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3.3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眼下有不少企业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开始了多元化的战略,
企业跨行业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
映。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
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具体分析兼营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也就是说增值
税纳税人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
目。例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
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
另一种是税种不同,税率也不同。这种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
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
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例如,
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
税的安装、装饰业务。假如客户事先已从第三方购买自身所需的建筑装饰材料,该商
店从事的安装、装饰业务只收取安装、装饰费,这样,该商店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
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就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
里所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
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例如,某电
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
用自己的货车向商场送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
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
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下面就针对以上各种情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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