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如何告状(下)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3.税务行政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1980
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实施。税务行
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征收标准: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税务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依
据其他行政案件和有争议金额的行政案件征收标准征收的,即无争议金额的税务行政
案件每件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税务行政件,按争议金额的大小分级解定费率标准
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本级费率+分级增加数
公式中的本级费率及分级增加数可从图表2-12中查得:
图表2-12 分级费率及增加数表
级数 争议金额 费率 分级增加数
1 不满1000元 50元件
2 超过1000元至5万元 4% 10
3 超过5万至10万元 3% 510
4 超过10万至20万元 2% 1510
5 超过20万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过50万至100万元 1% 5010
7 超过100万元 0.5% 10010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申请执行费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交的费用,
申请执行金额或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其他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勘验
费、翻译费等金额,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缴纳。
(2)诉讼费用的负担。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双
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
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因税务机关撤销或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并
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应由被告负担。
(3)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
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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