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2.4.2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只有确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才能防止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同其他
行政机关之间因职权不明而互相推诿,使税务行政争议得到正确、及时地审理和解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
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1)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
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
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
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
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③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④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
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
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⑦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⑧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⑨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划分,它是对税务行
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章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局申请
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
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局
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有(4)~(7)条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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