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2.5 税务行政诉讼
2.5.1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人们常说的“吃官司”在法学上称为诉讼。税收官司按照现行的处理形式可分为
三种:第一,行政复议税收官司;第二,行政诉讼税收官司;第三,刑事诉讼税收官
司。一般来说,前两种的被告是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是原告,第三种情况的被
告是纳税人或行为责任人,税务机关是原告,人民检察院担当公诉人。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
讼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税务行
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理的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2.受理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院只受理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纳
税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至于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而税务行政
复议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受理。
3.适用的程序不同。税务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税
务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比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简单、迅速。
4.处理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维持、撤销
或者责令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原税
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5.效力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复议后,除法律规定不得起诉外,
纳税人或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中法院二审终审,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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