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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税务行政复议——税收筹划者的权利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2.4  税务行政复议   2.4.1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筹划者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是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是税务筹划者与国家税务机关就其主管 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其 上级税务机关,对其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税务行政复 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能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提出复议的是 纳税人或与其他某一具体决定有关的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对纳税人或当事人 提出复议的行政决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复查。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筹划者和纳税人的重要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及时解决问题。税法 是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征税机关与纳税人都必须履行和遵 守税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复议是消除征纳争议矛盾的手段,有利于密切征 纳关系,为税收创造良好环境。第二,有利于税务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上 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的下级税务机关负有监督的责任。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使上级 税务机关了解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第三,经过税务 行政复议,大多数纠纷争议可以在复议时得到解决,少数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从而有利于法院集中力量去审理那些税务行政机关不能解决的税务行政案件。第四, 对于税务筹划者和纳税人来说,它们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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