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11.5.12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问
题
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
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设立新的企业;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
式合并,均不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除要求退股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
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对企业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合并后的企
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计价的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当按照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
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
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
折旧或者摊销的,当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时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
实际多计或者少计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
相应调减或者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10年,在年度
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定
期减免优惠适用范围的,应当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照下列方法处
理:
(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三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
受。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
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限届满。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
免税的,合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见本章11.5.5)的规
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
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享受优惠。
3.减低税率的处理
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者行
业性减低税率,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见本章11.5.5)的规定,划分
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前期亏损的处理
合并前各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
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
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见本章11.5.5)的
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
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91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5.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
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或者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
并后的企业按以上规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依
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92条和93条的规定,对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
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设立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者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
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者多
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
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照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者其
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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