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下)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2.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停业、复业登记的流程图如图表2-8所示。
纳税人
核准停业
管理部门 通知书
1.清缴税款、缴销 复业单证
纳税人 未用发票 领取表
停业 申请 2.收回税务登记
停业 停业 证、发票领购簿 发票管理
复业 3.打印核准停业 申报征收
登记 管理部门 通知书核发“复业 税务稽查
复业 自动恢复 单证领取表”
营业 纳税人
按“复业
单证领取
表”领回
有关单证
图表2-8 停业、复业登记流程图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停业申请书后,应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办理税款清缴、发票缴销,有关税务机关发送证件的封存手续,并将上述情
况填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中。税务机关在审核各项停业信息资料无误后,将纳税人
资料转入停业纳税人库,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止通知书”以及“复业单证领取表”。
当纳税人停业结束,进行复业处理时,再由原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封存单证填列到
“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纳税人重新领回封存的单证,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信
息由停业纳税人库转回正常纳税人信息资料库。则整个停业、复业处理过程结束,纳
税人可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
亮证经营。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
务管理。
2.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
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可申请补发新证。
5.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
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
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
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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