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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2 如何确认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 损失的项目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特别注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 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重点掌握上述内容有助于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各项收入或成本、 费用等列支项目都必须要以法定凭证为依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支凭 证,也就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 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 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 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 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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