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2 如何确认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
损失的项目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特别注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
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重点掌握上述内容有助于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各项收入或成本、
费用等列支项目都必须要以法定凭证为依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支凭
证,也就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
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
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
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
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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