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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4 如何确认“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问题   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效 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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