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11.5.5 如何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问题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
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企业,
但不包括从事客运、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企业;(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
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
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确定的其他行为。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
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
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
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
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
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
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征税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
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
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3)从事生产技
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
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例如:专门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
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
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对于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
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
业务和书刊发行;(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厅或铺面销售;(4)
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5)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投资业务及与
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
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
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
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
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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