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义务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2.2.2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
它包括程序上的义务和实体上的义务。一般讲,纳税人的义务就是纳税(缴税)义务。
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公民有纳税义务。这个义务不仅
是缴税。国家为了有效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保证财政收入
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作了严密的规范,以保证这一过
程有秩序地进行。这些规范,征、纳双方都应遵守。因此,纳税义务不仅包括纳税
(缴纳税款),而且还包括遵守征纳规范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纳税义
务受法律保护,程序上的法律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关税收
法律责任的规定,既有履行实体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义务要
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纳税人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义务,而且也要重视程序上的义
务。实体上的义务和程序上的义务都是纳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多地以义务主体存在。纳税人的义务是广泛的、全面
的。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主要就是纳税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从税收征收管理
的全过程看,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程序
登记。”除了以上四类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外,
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补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机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
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
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号码。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这实际上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由税务机关
和金融机构掌握,以便在金税工程全面实施后,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有法可依。
从以上规定看,大多数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从国际
上看,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国已加入WTO,经济体制
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税收管理也不例外,也将与国际上的一致,将来所有纳税人实
行登记管理。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成为纳税人的一项普遍义务。
2.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
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
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
企业印刷。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刷发票。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特别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补充规定,“国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
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
自改动税控装置。”这是关于纳税人应当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2000年12月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中已明确:
①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不得作
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②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
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
凭证。
以上就是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3.纳税申报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
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这是法定手续,有助于税务
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不论纳税人有否应纳税项目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税收征
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的实质。
4.按期缴纳税款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32条又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滞纳金比率由原来的日千分之二改为日万分之五,
这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目前的纳税意识及其实际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
加财政收入。
实际上,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核心义务。前面所讲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
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以及纳税申报等义务都是程序性义务。纳程人履行
了这些义务,并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但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从税收
征收管理过程来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已履行。所以说,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纳
税义务的核心,一般来说,这也是纳税人的其它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假定纳税人
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其它义务也不会存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了纳税人其他义务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此服务的。纳税人履行程序上的义务是为履行
按期缴纳税款义务创造条件。
5.接受、协助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
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对于征收税款、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
查证权以及查核存款账户权,同时鉴于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特殊地位,规定了纳
税人的义务,以保证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的行使。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综合以上纳税义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应以法律规定为
前提。我国《宪法》第56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
务。”因此,法律规定需要纳税的,则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的,则
无需纳税,并且,即使是应该纳税的,也要考虑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
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那么纳税人可以在次日到第7日内的任
何一天缴纳税款,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在第7日缴纳税款,这就是税收筹
划问题。当然,选择从次日到第7日内的任何一天缴纳便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纳
税人应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履行自
己的义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