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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2.2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 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较多, 因而,一讲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 利,特别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以后,明确规定了纳 税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复议权、请求赔偿权等权 利,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 济秩序。下面将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在税收法律 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全面详细的介绍。通过下面的介绍,可以帮助纳 税人了解其应尽的义务,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其在履行的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各种 权利或合法权益,这也能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进而实现 税收法律关系在实际工作中的正常化。   2.2.1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 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的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都为此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在要求税务机关改进服务与 加强管理方面,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 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超过应 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等。根据这 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纳税程序的权利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 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要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要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及办理纳税或扣缴 事宜,只有了解当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程序,才会更加清 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正确、规范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是怎样的; 只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弄懂了,有关的纳税程序会走了,才可能指导行动,提 高国家税务工作的整体效率。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 咨询、辅导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请求保密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保密。”   这里所说的“保密”,不仅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 检查时,对自己的储蓄存款、账号、保守秘密,而且也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 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等。只 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愿公开这个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 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这项权力,履行为被检查保守秘密的义务。   3.申请减、免税及退税权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收负担水平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负担能 力统一确定的。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国 家政策的需要,某些纳税人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等,这就要求在税收 法律法规统一性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灵活措施,减免税就是用以补充、完善税收的, 这既有利于扶持和照顾纳税人也有利于国家培植税源。   因此,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优惠、 照顾和减免税额的权力。减税是指部分减征一定纳税额;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 以免征。税收减免一般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明 确列举的减免税。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 商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等暂免征收增值税。特定减免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贯彻税收 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情况专案规定的减免税。临时性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的 某些特殊、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减免税,如灾情减免。可见,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享有申请减免税权就可以在遇到特殊困难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少缴或免缴税款。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有效。 在这里,可以遵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执行。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 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 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 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统计报告。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将不应征收,但已征收的税款 退还给自己。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就规定了两种退税的情况。其一,由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主动办理多纳税款的退库手续,不能抵顶下期应纳税 款;其二,由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 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查,查实后应立即退还。这样就与规定了的少征税款的追征 期限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增加了纳 税人就多缴税款部分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和纳税人不按期纳税或少纳税要 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相对应,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保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 3年之内没有发现多缴税款,那么3年之后再发现则税务机关不再予以退还。3年是明 确的保护期限。这有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还 规定:“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 也是新增加的规定,它进一步完善了退税的程序。不论是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自 身的原因,还是双方共同的原因,对多征税款部分均须依本条规定办理。   4.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 偿等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陈述自己的 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税务行政复议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征收和税务 检查的行政决定时,可以向该程序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税收征纳和税务检查行为的合 法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检 查、税款征收,处以法律制裁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 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要说明三点:第一,对于必经复议,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征税机关上一级税 务机关的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以当事 人的名义提出;二是要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还要按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符合这些条件的复议申请,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必须受理并应在法定期间作 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争议,即可以 在法定期间向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诉诸法院;也可 以在法定期间直接诉诸法院。但是,当事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 而只能选择一个途径。第三,对于当事人的“三不” (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行为,税务机关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有效 实施,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从而可以对当事人的不 作为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请求国家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进行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中有非法剥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 为,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 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依据这个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造成自己损 失来请求赔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控告权、检举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 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 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在税收征、纳中也 是如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行为违法违纪时,可以大胆 地进行控告、检举,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 事、为政清廉、服务于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   除此而外,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 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是更为广义的检举权。检举人可以是单位, 也可以是个人;检举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滥 用职权多征税款等,而且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如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这就使得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 仅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更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6.延期申报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 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 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中, 不能按期办理是指遇到了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 不能申报的情形,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地震、水灾、台风、海啸等)和社会意外事件( 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纳税人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 期申报。另外,还有一些情形会造成不能按时申报、报送的问题,例如纳税人的财务 事项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税款额,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一 个需要延期申报的问题。但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没有责 任的,他们在可延期申报的同时可从延期缴纳或免缴税款。当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核准。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必须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 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定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为在这种情况 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有责任的,他应该避免也可以避免不能按期申报情况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先提出申请,经税 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报送。   7.延期缴纳税款权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授权的县税务局(分局) 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这里,延期缴纳税款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这里所谓的“特殊困难”是指特殊的暂时困难,如意外事故的发生,债务链造 成的短期贷款拖欠,国家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等。二是经省级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或其授权的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县税务局(分局)作为批准机关必须得到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授权,如未得到授权不得作为批准机关,即 使其准予纳税人延期纳税,也是一种越权行为,不具有效力。对于税务机关批准的延 期,纳税人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以体现对纳税人的照顾。纳税人在行使了这项权 利之后,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8.委托代理权   委托代理权是指纳税人可以将依法应履行的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来完成的权 利。   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 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税务代理活动,可以使 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复杂的纳税事宜中解放出来,使办税工作进一步专业化, 使税收征收管理的部分工作社会化,从而有效地减少差错和漏洞,提高办税的质量和 效率,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 收入。通过税务代理活动,一方面加强了社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和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另一方面又加强了社会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政策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 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 身利益的权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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