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涉外税收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2.1.3 涉外税收
在中国已经公布的税收法律、条例、办法中,明确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或者外国人的税种有16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10.《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1.《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2.《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5.《屠宰税暂行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
在中国内地的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纳税规定办理。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中国在涉外税收方
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
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
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
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
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
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
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国、
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等70个国家正式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其中同56个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经生效并执行(截至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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