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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证券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13 证券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类办法,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有3种:一是自 营证券业务;二是代理证券业务;三是其他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返销证券和卖出回购 证券。对这3种方式征收营业税是有区别的。   1.自营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 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对于这种证券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买卖证券业务征 税。   2.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 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和保管证券的行为。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 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按经营方式分为3种:(1)代销方式,即按照委托方 规定的条件,出售委托方提供的证券,所得的出售收入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从中收 取一定量的手续费;(2)余额包销方式(有时称赞助方式),也就是受托方对未卖完 的证券,在发行期结束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购进;(3)全包销方式,金融机构以 合同规定的价格承购评判,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代理兑付证券, 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发行的证券到期以后,按合同规定进行兑付, 客户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代理买卖证券,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 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代保管证券是指金融机构代客户保 管有价证券,并收取手续费。对上述代理证券业务,在征收营业税时,要按照营业税 法规定区别对待:对代销方式,是纯粹的提供劳务行为,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对余额 包销方式,在发行期内出售证券,也是提供劳务行为,属金融经纪业务,但在发行结 束后将剩余部分继续卖出,则属于买卖证券行为;对全额包销方式,很明显属于买卖 证券行为;对于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和代保管证券,显然是属于提供劳务的 行为,属于金融经纪业务。   3.除了上述两种业务方式外,还有其他证券业务,也就是金融机构经批准在国家 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代理业务有关的经营行为,包括 买入返销证券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证券贴现业务等。买入返销的证券业务是指 金融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价格、期限等条件并签订协议(合同)先买入客户的证券, 到协议规定的日期再按协议确定的价格卖给客户,以获取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先向该客户 卖出证券,在协议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客户手里买回,以卖出价 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证券贴现是金融机构对客户不能上市的证券 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率进行贴现的业务。对于买入返销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都 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证券买卖行为,应按买卖证券业务征税;对于证券贴现,属于购入 金融商品行为,前已述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对贴现的证券再卖出去时,又 属于证券买卖,应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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