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4 企业所得税
11.4.1 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
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
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
保方不能还清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
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2)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
理费。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同样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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