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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32 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无形资 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 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13日在《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中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1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 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 12月21日在《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797号)进一步明确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 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 转让无形资产,属于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对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 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2.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3.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29条第1 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 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 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应由受 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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