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31 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是否 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8日下发《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的规定,股份公司将公司不动产作价作为股 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 此对股份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