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30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
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
务总局1997年9月1日在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
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根据《营业税税
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
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
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
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
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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