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2.6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消
费税问题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元/箱,共500箱,关
税为50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500×3000+500 000)/(1-17%)
=2 409 638.6(元)
(2)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2 409 638.6×17%=409 637.6(元)
2.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款混合收取时,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先换算为不含增值
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即: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汽车轮胎,经加工、组装成为二轮摩托车,销售额(含增
值税税额)为50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 计税销售额=50/(1+17%)=42.74(万元)
(2) 应缴消费税税额=42.74×10%=4.274(万元)
3.连同包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的
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回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
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
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收消费税。
例如,某企业生产销售化妆品,2000年1月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包装物不作价
随同产品销售,采用收取押金的形式,押金为15万元。该企业2001年3月在清理账款
中,发现这笔押金未退还,其当月销售额为125万元。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1)2000年1月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2)2001年3月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125+15)×30%=42(万元)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计税价格:
(1)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折合率折算成人民
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
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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