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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7 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 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 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提供 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 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 关系的兼营是完全不同的。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 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 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 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 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 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 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 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再比如,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 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该单位销售了 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 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 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在一起,按3%的 税率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个例子说明了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对生产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与 非生产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体现了税法简化、合理的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 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 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是指 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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