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6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征收增值税问题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
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
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
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对这种兼营行为,条例规定的税务处
理方法是: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
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
率混乱,出现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的现象。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17%或
13%高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
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
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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