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8 兼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
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额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
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
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从事跨行业
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已比较多。比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
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由于客户事
先已备有自己所需的建筑装饰材料,因此该商店从事的安装、装饰业务只收取安装、
装饰费,这样,该商店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对这种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
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
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
增值税,是为了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
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促使纳税人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
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
定的(即: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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