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对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1.第1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比《企业财务 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要小一些,主要是不包括房屋、建 筑物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对“购进 固定资产”,应正确理解为,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 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第2项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 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 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第3项所称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入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中第6小项为1998年起执行的补 充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 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 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其他符合限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等。凡是 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 扣。   4.第4项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 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 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 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第5、第6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 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 家承担。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