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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一)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3 增值税发票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 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增值税实行凭进项发票扣 税的计税方法,即计算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时,可以凭进项发票从当期销项税额中 抵扣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主要是以纳税 人购进货物或取得应税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确定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持增值税 链条的完整意义重大。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对于增值税的征管构成了严重威胁。   10.8.3.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表现形式   1.为他人虚开   为他人虚开又称为他人代开。为他人虚开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 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即“有货虚开”;二是行 为人在他人没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即 “无货虚开”。   (1)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第一步。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建立联营、承包或挂靠关系。这种联营、承包或 挂靠徒有虚名,实际上,行为人与联营、发包或挂靠单位并无实质的业务合作,而是 以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承包费”为条件,“合法”使用对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②注册成立皮包公司。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中存在漏洞, 以假身份证、假房产证及其他虚假证明,骗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人同时 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然后到税务机关骗购专用发票,用于虚开、倒卖。这些 企业的经济性质大都是个体和股份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最长不过一年,场 所多为私人住宅,且频繁变换场所,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2)取得发票。行为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 专用发票。   (3)寻找买主,行为人取得发票后,有的是直接去找需要专用发票的买主,有 的通过中间人寻找买主,还有的在取得专用发票前就已经物色了买主,根据买主的要 求提供专用发票。   (4)虚开发票。买卖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后,即由卖方向买方开出一 定数额的专用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2.为自己虚开   为自己虚开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而为自己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行为人在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 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以抵扣进项税额。将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自己虚开的较为少见,因为领购时已经将自己企业名称标于销货,虚开这样的专 用发票只能增加自己的销项税额,从而增加应纳税额。但也有少数企业出于虚报经营 业绩,或虚报营业额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目的,而将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自己 虚开。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用于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购进业务, 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可直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为自己虚开此类发票的较为 常见。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指使、诱骗或者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 为人主要出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实施虚开专用发票提供中间介绍。 虚开专用发票犯罪一旦被发现,介绍人也将成为共犯而受到法律制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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