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1.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于某些特殊的纳税人给予一定优惠照顾的措施的总和,主
要包括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
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减税,即对应征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即对应征税额全
部予以免征。由于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经济主体的独立经济利益,
所以,有些本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采用种种欺骗手段,欺骗税务机关。
其主要手段有:
1.以科技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
为了发展和推广科学技术新成果,国家对科技咨询服务实行优惠政策,对科技咨
询服务的收入免征国税;对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之后减半征收;新办第
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于是,有些企业采取虚报“
四残”人员、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以欺骗手段冒充“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办第三产
业企业”等来进行偷税。
2.设立假的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两税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更广泛、更
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许多内资企业便采取多种形式,如“假合资、合作”或
将内资企业资金汇出再由外方汇入,这样,内资企业就变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
业”,从而享受优惠待遇,偷逃税款。
3.假借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
由于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政策,有些个体户便假以集体企业这种手段
偷税。有的甚至在享有减免税的年限内,又将尚未生产的产品,即减免税年限以外的
产品填写入库单据,过了减免税期后慢慢补充生产,继续偷减免税。例如,某化工厂
技术员王某1986年初停薪留职后,以本村村委会的名义办起了化工厂,生产聚乙烯化
工原料,按有关政策,免税3年。王某的化工厂年产1000余吨化工原料。1989年初,
王某见免税期将满,遂用1988年的日期,开出10张合计2000吨的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
入库单,在1989年、1990年补充生产,两年又偷税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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