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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几个税种的偷税问题及检查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1.4 几个税种的偷税问题及检查   1.增值税中的偷税问题及检查   (1)销项税额核算中常见的偷税问题   ①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常见的方式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大头小尾”发票,少报销售额;开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②发票己开,货物已发出,延期滞后作销售处理,以少缴或不缴税款。税法已经 对销售实现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违反税法规定作销售处理,即属于偷税。   ③以物易物,产品发出后不做销售处理。   ④以退货价款的名义变相减少销售额。   ⑤直接坐支销售额款用于进货。   (2)进项税额核算中常见的偷税问题   纳税人在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容易在以下两个环节上 出现问题:一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抵扣税款环节;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 额转出的环节。常见的问题有:   ①虚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济业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假象,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项目无作 可以抵扣的项目,骗取抵扣税,如购进固定资产、生活消费品等,按税法规定不得计 入进项税额,而企业设法改变货物名称,取得专用发票以用于抵扣,达到偷税目的。   ②使用非法凭证作为抵扣税款的依据。例如:运输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小规模 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填开不合格;印章加盖不全; 属于低税率的货物,按高税率填开。   ③进项税额的计算违反税法规定。如错用较高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进项 税额时任意扩大范围,扩大农产品的范围,虚报或扩大废旧物资收购量,或者将保险 费、装卸费等杂费计入运输费用。   ④提前申报抵扣。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如工业生产企业购 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 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⑤进项税额应转出而未转出或少转出。   2.营业税中的偷税问题及检查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 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收入大部分划 归地方。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 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中的偷税问题主要表现在少计或不计营业额,逃避纳税义务。因此,营业 税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对营业额的检查发现偷税问题。   (1)关于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检查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在本税目范围提供应税劳务 而已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 理业务收入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劳务活动收入。   (2)关于有无漏报营业额和迟报营业额的检查   检查企业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的现象;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隐匿运输收入 或将实现的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 福利费”等科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 报纳税的情况。   如有的建筑企业把以“劳务费”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回扣直接冲减“工 程结算收入”,以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要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 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的收入转入往来账的贷方,将支出记在往来账的借方,完工后 长期挂账,有时甚至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中的偷税问题及检查   (1)应税收入中的偷税问题。企业应税收入中存在的偷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①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   ②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③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   ④在建工程领用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⑤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   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   ⑦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   ⑧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   ⑨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   ⑩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11)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   12)以货易货不作销售处理。   (2)减少营业收入。   ①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账;   ②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3)隐瞒投资收入。   (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①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   ②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③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   ④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账户。   [案例10] 某贮木场是自治区林业厅直属企业,位于三江县塘库火车站旁边, 交通便利。该场主要经营材料、滑石中转业务,现有职工200多人。1999年,该场只 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2188.40元。那套账是一套完整的账中拆出部分凭证后重 新做的。   经查实,1999年1~12月,该场场部实现应税销售收入3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 18900.50元。但该场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2188.40元,少申报6712.10元。 同年该场将经营科(独立核算)取得的原木销售收入56万元隐瞒不报,偷逃增值税 22788.65元。该场以瞒报销售收入形式,共偷逃增值税29500.75元。   检查人员突击检查还发现,1999年度该场还从收购、销售、会计核算等环节建立 账外核算体系,隐匿原木销售收入84万元,偷逃增值税33717.75元。另外,经营科 1999年10~11月销售原木取得收入24万元没有入账,偷逃增值税9608.91元。该场以 账外经营方式共偷逃增值税43326.66元。至此,该场以账外经营方式偷税案件告破。   某公司为达到偷逃税目,每年隐瞒销售收入几千万元。税务部门掌握的资料显示,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注册资金50万元,属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图书批发、邮 购等销售业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00年度该公司申报实现销售收入将近 400万元,2001年1~7月申报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并无明 显反常之处。   企业要想达到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的目的,就必然设有未向税务机关登记的资金账 号。2001年1~7月,该公司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少缴增值税300多万元。   为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该公司大量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普通发票,并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结算书款。   税务部门另辟蹊径,巧妙地从其银行对账单上发现了企业的另外开设的账户。从 电话交费单上发现了被查公司的另外一处营业场所,然后又通过其客户提供的线索找 到了嫌疑人的隐蔽办公地点,突击取证,最终使案情水落石出。嫌疑人采用狡兔三窟 的办法,开设多个账户,多处办公场所,账外设账,实在是费尽心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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