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二)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3.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
1.“大头小尾”。即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在存根联、记账联上数额填小数
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大数额如实填写,两者相差悬殊,以达到少计销项税额的
目的。由于开票方在纳税时根据记账联上记载的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项越小其
应纳税款越少,所以,开“小尾”发票可使其偷逃税款;受票方根据抵扣联注明的进
项税额抵扣税款,进项税额越大其抵扣税款越多,相应地应纳税款越少。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
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
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税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
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买东开西”。把不属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商品或劳务虚开成可以抵扣的商品或
劳务进而抵扣税款。
5.“对开”和“环开”。“对开”是指没有购销关系的双方互相开票。开票方与
受票方的专用发票除日期、单位等少数项目不同外,价、税等主要项目相同,“环开”
是指几家没有购销关系的单位采取相互串开专用发票,轮流为对方虚开专用发票,
具体做法是甲开给乙,乙开给丙,丙开给甲。
“对开”和“环开”一般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因为开票方与受票方虚
开的发票价税项目相同,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互抵消。其主要目的是虚增销售收入
或营业收入,谎报生产经营业绩;或者通过虚增销售额,进而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但这种行为并不是没有危害,至少是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
6.“洗票重开”。即使用化学药品,将已经填开过的专用发票票面内容清洗干净,
再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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