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三)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3.3 逃避税务检查的手段
1.虚开进项专用发票,以冲抵因虚开销项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有的开票
方本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使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这样一
来,就产生了大量的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为了少缴或不缴增值税,同时也为掩盖虚开
专用发票的事实,开票方便让人为自己虚开进项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
2.将资金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空转,制造存在购销关系的假象。虚开专用发票
方与受票方之间,由于不存在购销关系,所以,没有资金往来。其虚开行为很容易被
税务机关发现。为掩盖其虚开行为,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使用“资金旅游”的办法,
制造存在购销关系的假象。即将一笔资金从甲方划往乙方,再从乙方划往丙方,最后
又回到甲方。这样大宗资金在各家账户上旅行了一圈,各家账户上就出现了购货付出
的资金,又有了销货收入的资金,与开进开出的发票相当。但其无法掩盖的是经营情
况与其纳税情况有巨大反差,即购销金额很高,但缴纳税款很少。
[案例14] 安徽某县拆船厂于1995年2月经厂长会议研究决定,由本厂职工鲁
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判刑)个人承包该厂下属机构某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
并协议约定经营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厂方为经营部办理大宗款项收付。1995
年3月至1997年7月,该拆船厂共为鲁某承包的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178.5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0.35万元。
其间,李某于1995年6月被任命为该厂厂长,仅负责生产。1996年9月,又被任命
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李某上任后,厂财务科就向其提出为鲁某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不要。但李某仍于1996年11月亲自批条要厂财务科继续为鲁某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在李某的指使下,该厂自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共为鲁某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计11.37万元。
本案中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法定的纳税人,应独立承担
纳税义务。该经营部系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得对外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已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拆船厂在没有销售货物或提
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样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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