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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犯罪——偷税罪的主要手段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8 税收犯罪   10.8.1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 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达到应 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10.8.1.1 偷税罪的主要手段   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有两种:“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 少实际收入的数额。支出项目包括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损失项目。   “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 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俗称“收入不入账”。“收入”包括基 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成品、自制半 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 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运输等工业劳务收入。   1.“多列支出”的种种情况   (1)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由于预提费用 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的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可直接加大“制造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 支出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 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 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 的开支。从而造成企业利用提取预提费用,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 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 所得税。   (2)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耗损减少的价值。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 资产折旧费越来越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是否正确,影响着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和 企业的财务成果,因此,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所得税。   有些企业不按正确的方法和范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总是千方百计多提折旧,以 少缴企业所得税。其方法主要有:   第一,改变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不同,直接关系到利 润额被冲减的程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 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有的企业为调节 成本利润,随意改变既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少缴所得税。   第二,提高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改变。但企业为调节某会 计年度的利润,采取随意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做法,多提折旧。   第三,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例如,对一些未使用、不需用以 及封存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等,都不 得提取折旧。   [案例1]某公司1994年度将租用某厂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财产入账,当年计提 折旧160万元,每月付租金60000元,全年共支出租金720000元。企业租入固定资产非 融资租赁,而是一般租赁,所租固定资产非企业财产,不能计提折旧,所付的租金及 修理费用,已计入费用。因此,该公司应该按规定进行调整,将误作本企业财产入账 的租入固定资产冲销,并将不计提折旧160万元冲销,相应调整年度所得额160万元。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偷逃所得税为1600000×33%=528000(元)。   第四,交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提折旧。有的企业在当月就提折旧,这样就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 射避了所得税缴纳。   (3)扩大产品材料成本   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增加产品成本,是企业截留利润,少缴税款的一种重要手段, 其方法主要有:   ①材料假出库。年终车间办理领料手续,填制领料单,而实际未领料,车间成本 核算员根据领料单填写的用途,以产品生产用料和车间维修用料为名,分别作增加产 品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会计分录。年终,再以少保留产品成本、多分配完工产品成 本的方式,将虚增的产品成本,人为地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相应地虚减利润总额。   ②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一些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为调节产品成本, 在年度中随意变更已经确定的材料计价方法,如将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法变更为先 进先出法;将已经确定的先进先出法变更为移动平均法等,以减少利润,达到少交税 的目的。   ③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买价、运杂 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购入材料所负担的税金、外汇价 差及其他费用组成。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外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中不包括奖金。但企业 为了把发放的奖金挤入材料采购成本,采取变通办法,即把发放的奖金变换为材料入 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予以列支。   另外,还存在将原材料核算以领代耗,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等偷 税方法。   (4)违规摊销   按照财会规定,待摊费用是指本期发生(支付)的,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共同 负担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的特点是先支付、发生,后分期 摊入成本、费用。待摊费用由于受益期较长,因此不应一次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而应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月摊销。一些企业为了平衡会计年度之间的经济效益,将 “待摊费用”账户作为调节成本利润的蓄水池,违规摊销,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 交所得税。其方法有:   ①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 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 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 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减少应纳的所得税。   [案例2] 1995年10月,税务部门在税务大检查中,发现该市某企业“管理费 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的借方1~4月份每月摊销2500元,而5~9月份每月摊销 10000元。经审核原始凭证以及有关合同,该厂1月份以90000元购入某项非专利技术, 合同中注明有效期3年,每月应分摊2500元。当年厂领导人看到本年经营状况较好, 为控制利润,决定将剩余的80000元无形资产在余下的8个月内摊销完。根据我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 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若无明确规定期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该企业利用 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达37500元,少缴所得税12375元。   又如,某饲料公司,1995年1月出资30万元购入专利技术,3月投入使用。因使用 专利技术后经营效益大幅提高,公司便在1995年4月至6月每月摊销2500元后,从7月 开始至次年7月被查获为止,每月摊销增加为20000元,控制利润增长速度。在本案中, 受让的专利技术的摊销期依法律规定不得少于10年。依10年计算,则该专利技术月 摊销额应为2500元,该公司在1995年4月至6月的摊销中,正是按这一数额推销的,说 明该公司财会人员明确税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从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公司突然 增加了月摊销额,其目的是想缩短摊销期,控制利润的增长速度,以便少缴税。所以, 该公司构成偷税,在一年时间中,偷税额达6.93万元。   ②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按规定,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 核算,一经采用即不得自行变更。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调节产品成本。往往随意更换 摊销核算方法,违反规定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数额比 计划指标有大幅度增长,为了压低超计划利润数额,就采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作弊手 段,如把本来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改用一次摊销法,将车间、部门领用的低值易 耗品全部计当年产品成本和当年管理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或者采用“五五”摊销法 核算低值易耗品,把没有报废的在用低值易耗品,提前作报废处理,报废时应收回的 残料价值,也不作冲减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账务处理,这样人为增加了当年产品成本, 减少了当年的利润。   例如,1995年12月,税务人员在对某集体企业进行抽查时,发现当月制造费用比 其他月份偏高。经对明细账以及发票的审查,发现其原因是摊销低值易耗品数额过大。 通过询问与查看原始凭证,发现该厂本月一次购入工作台、台钳、老虎钳、办公桌 等物资60000元,未经领用就一次性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该企业领导承认因本年 企业盈利较大,为避免纳税过多,决定采用摊销低值易耗品的办法降低当期利润,偷 逃所得税。   ③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根据财会制度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 理发生的修理费用,数额较大时,应列入递延资产,并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 销。但企业往往故意将应列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部计入“待摊费用” 账户。   ④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企业在筹建过程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后 的一定时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一般在5年内摊完。实践中,有些企业由于头一年经济 效益好,便不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平均分摊,而是在投入生产经营的当年就摊销很 多。   例如某联营企业创建于1994年,共支出开办费15万元。1995年1月投资生产,当 年获利。企业在年底获利汇缴所得税时,将开办费一次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根据我国 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 限内分期扣除。据此,本案中的开办费的年扣除额为3万元。但联营企业却将开办费 在1995年底全部扣除,该年多摊开办费12万元,应转增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纳税 3.96万元。   2.“不列、少列收入”的种种情况   (1)隐瞒投资收入   隐瞒投资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①隐瞒联营投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对 外投资企业在分得联营利润后,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依法交纳所得税。但是,有些 企业为了偷逃所得税,将应收联营利润,不作投资收益入账,而直接作增加联营投资 处理。   ②隐瞒长期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分得的联营利润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但有的企业将收得的联营利润作增加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年终时全部用于职工 福利开支。   ③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溢价或折价购入长期债券时,以债券的面 值记入长期投资,而将债券溢价或折价列入当期损益,造成投资与损益不实。   ④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 债券投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定期计提长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并计入企业当期的投 资收益。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年末不提或少提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以隐瞒当年利润。   ⑤隐瞒长期股权投资利息收入。企业以面值购入的债券,按规定利率如期计收利 息后,应将利息收入作投资收益处理。但企业为了截留利息收入和偷逃所得税,采取 了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挂账的作弊手法。   [案例3] 1995年3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本市某公司199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 稽核时,发现该公司“盈余公积”总账下的“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有贷方记录的摘 要中列有“收到分派利润”,金额为360000元,税务人员怀疑是隐瞒的投资收益。经 查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通知单,对方公司付款理由为年底分派利润。经查“长期投资” 账户,却有一笔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此项隐瞒利润,偷逃所得税行为是在公司经 理授意下进行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外投资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为 隐瞒利润,将其记入“盈余公积”,偷逃了所得税。   (2)减少营业外收入   减少营业外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其一,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 账。其二,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3)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   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方法很多,主要有:   ①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 属其他业务收入范畴,应以17%纳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的企业 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按发票载明的 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不作销 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   例如,某被服厂是一般纳税人,1994年1月至6月份销售下脚料收入79860元,未 记销售,而是增加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账户,挂往来账户准备发奖金,未申报缴纳 增值税,漏计销项税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9860    贷:应付账户——供应科  79860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购进材料时进项税额已作抵扣,在销售时,应增加销项税额, 增加应纳税额。   ②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均要作销售收入处理,并以实际取得 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而个别企业为了减轻流转税的负担,只将主 要产品作销售处理并申报纳税,而对残次品的销售则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案例4] 发现一企业“库存商品”的贷方发生额有四笔业务显示销售而记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累计达6106422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106422    贷:库存商品  6106422   这几笔业务挂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上达8个月,而实际上企业在发出商品 时所签订的销货合同上规定买方先预付货款,待到收货验货以后,再根据实际质量结 算货款,多退少补。据此可以确定该企业实际采取的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应在发出商 品的当天即作销售并计算缴纳税款。该公司故意错用结算方式,推迟销售的实现,造 成少缴增值税887257.89元。   ③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 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 资、职工福利、奖励等,于移送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 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偷税可按较低的销售 价计算纳税;而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则采用调节辅助生产成本分配等方法, 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从而降低其组成计税价格,少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在自用 时,不作销售处理,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④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有时用产品或原材料作 为投资物,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又不记产品销售收入账户,直接减少存货;或用产 品、原材料投资时,虽作销售处理,但从低作价,双方协商以其他方式给予投资方一 定补偿,使投资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少作销售收入,从而偷逃增值税。   ⑤以货易货,不作销售处理。企业采用“以货易货”购销方式,应对销售产品的 收入和购入物资的成本,分别进入账务处理。即产品作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作 购入处理。有些企业为了偷税,常在这种方式下销售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案例5] 某市橡胶厂系国有中型企业,主要生产汽车轮胎。1995年11月稽查分 局派员对该厂1995年的税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应付账款”账户时,发现 应付给×××化轻公司的原材料款180000元于1995年9月10日转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80000    贷: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80000   经详细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发现该厂于7月份购入×××化轻公司180000 元生胶。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生胶 180000    贷:应付账款——×××化轻公司 180000   又于9月10日出售给×××化轻公司一批汽车轮胎,价值180000元,其账务处理 如下:   借:应收账款——×××化轻公司 180000    贷:产成品——轮胎 180000   最后于9月10日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转结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橡胶厂以汽车轮胎抵顶生胶款是一种以货 易货行为,应按规定计缴消费税。   又如某酒厂以产品换原料,不作销售处理,偷逃消费税案:某酒厂,系国有中型 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1996年3月,某市国税稽查人员对其1995年纳税情况进行 日常检查,发现其“应付账款”账户应付××粮油公司小麦款91000元,于1995年9月 30日转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粮油公司 91000    贷:应收账款——××粮油公司 91000   检查人员认为此项业务疑点较大,经详细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酒厂 于1995年8月购入××粮油公司小麦50吨,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小麦 91000    贷:应付账款——××粮油公司 91000   又于1995年9月出售给××粮油公司精装××特曲酒10000瓶,单价9.10元,其账 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粮油公司 91000    贷:产成品——精装××特曲 91000   最后在9月30日将“应收账款”账户与“应付账款”账户转平。   检查人员认为,该酒厂此项业务内容为以精装××特曲10000瓶,换取××粮油 公司小麦50吨。经查阅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账,证实该项白酒销售业务并未作销售收入 处理。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事实,并解释这是在厂长授意下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以 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 纳税。该酒厂此项业务应计提消费税(应计提增值税略):22750元(91000×25%)。   ⑥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作销售处理。   [案例6] 某酒厂是集体性质企业,以生产销售各种白酒为主,系增值税一般 纳人。1995年11月份县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审核该企业10月份的有关纳税资料时,发现 其“应付福利费”账户贷方余额为红数154508.35元。针对应付福利费超支的情况, 经审阅其借方记录,发现仅10月份该企业就支出福利费217047.89元,联想到10月1日 国庆节,征收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可能借节日之机,给职工发放本厂生产的产品,于是 便将这一情况提供给了稽查分局。稽查分局及时派出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检查核实 这一情况。经检查证实,该企业10月1日其“应付福利费”账户借方一次发生额为 210293.13元,对照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210293.13    贷:产成品——白酒 210293.13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来,由于市场疲软,企业效益一直不理想, 工资不能全额按时发放。在国庆节到来之际,厂里采取一系列促销手段,产品销售收 入大幅增长。为了奖励广大职工,经厂办公会研究决定,给职工分发一批优质白酒, 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至此,该企业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计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事 实已彻底查清。该企业将自制原应税优质白酒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消 费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由于该企业 向职工个人发放的210193.13元优质白酒是按成本价格核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3款规定,其销售额按其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定为308429.92元,据此计算应缴增值税52433,09元(30842992×17%)、消 费税77107.48元(308428.92×25%)。  ⑦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企业捐赠商品,应按同类商品销售处理,而有的企业 将捐赠商品按商品的成本价格记入营业外支出以增加成本。   [案例7] 某市铝合金门窗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其1996年度的增值税 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5月份的增值税比其他月份明显偏低。经过检查,发 现5月份原材料购进正常,原材料月末库存比月初还有下降,这就排除了购进原材料 增加导致实现税款下降的可能。又通过对产品明细账的检查,发现“产成品——门窗” 的出库量很大;再检查销售明细账,发现门窗的销售量很小,对照凭证检查,发现 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68923.62    贷:产成品——门窗  68923.62   经调查,发现该厂将一批门窗捐赠给建行建办公大楼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 送他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该企业采取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的方 法,偷逃增值税10014.54元,构成偷税罪。   ⑧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修理、装配 业务,如果合同规定节省的材料留归企业所有,该企业应将节省的材料计价作销售收 入处理。有的企业却将外来料加工节省的材料,作为账外物资留待他用,虚减当年利 润。   ⑨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企业销售产品时,以“技术开发费”、“保险费”、 “装卸费” 等名义收取价外收入、补贴性收入或附加费用,但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 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 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开票。即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作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 而对种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开普通收据,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 名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计入投资收益账户,从而将价外收入隐匿起来,偷逃增值税、 消费税等流转税。   [案例8] 某市一进口贸易公司于1993年11月成立,是某集团控股下属企业, 其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各类纺织品、机械、轻工和产品进出口业务,属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于1994年从波兰进口3万吨乌克兰钢材,销售给江苏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开 具“广东省增值税发票”74份,取得销售收入62198883.70元,销项税额10573045.91 元,计入“其他单位转来利润”账户,没有计入销售账户并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条的规定,该公司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收取价外费用,而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额,属偷税行为。该公司偷逃增值税达220425.47元。   ⑩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视同对外销售,按产品销价结算。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在建工程支出和降低固定资产 造价,对在建工程领用的本企业产品,不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按成本价冲减 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①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企业对转让无形资产取得了收入,采用挂账或 不记账等方式加以隐瞒。   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新财会制度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 价值和变价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企业为了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化公为私,将 其收回的价款存入企业的“小金库”。   ③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非工业性劳务 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支出”科 目中核算。有的企业为了偷税,将国家资产出租收入隐藏于“其他应付款科目”,长 期挂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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