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的其他税收筹划方法——企业清算时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9.4.6 企业清算时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
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
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认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的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
提取的各项积金节余-企业法定资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
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上述分析,在清算方案选择时,注意清算所得的计算,做好税收筹划。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
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
至5月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
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至6月
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
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至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
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1至5
月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清
算开始日为6月16日,1月至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
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为: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案比较结果,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元-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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