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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筹划的误区——湖北京山县某煤炭经营公司混用发票偷税案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湖北01/13/2004信息】 第10章 税收筹划的误区——偷漏税行为 面面观   如本书第1章所言,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减轻纳税人税负的行为,合法性是其 本质属性。当纳税人减轻税负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时,那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 税或漏税的行为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本章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偷漏税违法案例, 供读者参考和借鉴。当然,由于我国税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处在不断的更新过程中,很 多做法的合法与否也是具有很强的时间性的,一些“老经验、老诀窍”其实早已从不 违法变成了违法。为了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现行法律,纳税人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和 会计师寻求帮助。   10.1 湖北京山县某煤炭经营公司混用发票偷税案   湖北省京山县某煤炭经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3月,该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某化工厂进行增值税年度结算时,发现化工厂与 该煤炭经营部的往来账户上贷方发生额为140万元左右。再检查结算商事凭证,发现 结算商事凭证有两种发票,一种为煤炭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部分则为运输 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两种发票总和为140万元。从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分析,货物数 量、公里、单价、金额等均符合要求,也未多开运费。从运费的发票来源分析,属于 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为核查该代垫运费是否是价外费用转移,检查人员决定到 煤炭经营部看一看。通过对经营部的账务检查,上述代垫运费确属价外费用,不是符 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情况是这样的:煤炭经营部1998年1月至6月经营的煤炭总计 为4828吨,全部销给化工厂,进货运费已申报进项抵扣。煤炭销给化工厂后,经营部 为了少缴税,令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发票,金额为72.4万元,同时,煤炭经营部按煤炭 销售额140万元,减去运费金额72.4万元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67.6万元, 经营部将此增值税发票记入了销售账户,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价外费用当作代垫费用 没有计入销售账户。该笔煤炭进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62.6万元,运费 发票金额为72.4万元,进项税额为14.2万元,销项税额为7.8万元,应纳税金为负的 6.4万元。经营部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提取销项税的8.3万元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税1.9 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1993年修改)第40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京山县国 税局除作出补缴1.9万元的税款,并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外,对其发票违章行为处以 8000元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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