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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筹划的误区——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四川01/13/2004信息】 10.6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   1.基本案情   恩威集团公司是1986年以8户家庭集资13万元开始发展的,经过4年奋斗、使“洁 尔阴”产品成为走俏全国、家喻户晓的产品,公司也得到了发展壮大。1990年公司在 发展中感到,企业要有更大的飞跃,应该利用外资,以享受国家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 策,于是,公司四处寻求合作伙伴。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终于与香港世亨 洋行达成合资协议,成立了第一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该 公司成立不到2个月,由于外方抽走注册资金,导致中外双方产生经济纠纷。“恩威 集团”状告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1994年8月1日,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 的裁决。1998年8月24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这一裁决作出决定:“终止该合资公 司合同及章程,合资双方尽快进行清算。”   1993年4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签约,准备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 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上报成都市外经委没有被批准。成都市外经委的理由 是:在第一个合资公司撤销之前,不能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于是,“恩威集团”采 取了变通手段,于1993年10月领到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199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一封反映“恩威集团有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的 举报信。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将举报信转到四川省国税局,要求四川省国税局进行查处。 10月22日,四川省国税局将省国、地税局联合检查组对“恩威集团”的检查情况上 报总局。在税务机关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举报人于1997年5 月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恩威集团”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查 处,本人也由于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地税局组成的联合 检查小组,从1997年7月7日开始重新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了核查。核查小组 克服了各种困难,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查阅了100余本账簿,1500余本 凭证,审核了82万余张原始票据。经过36天线密的核查工作,终于调查清楚了“恩威 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   核查小组首先查明,“恩威世亨公司”实际合资期只有2个月,但从1990年11月 到检查处理期间,“恩威世亨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恩威 世亨公司”依法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举报人反映:第二个合资公司——“恩威公司”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的税收 优惠待遇。核查小组在调查中发现,成都双流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 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因为合资公司的外方直至1993年11月24日验 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双流会计师事务 所的毛宝忠是“思威公司”验证报告的具体经办人,他承认:在做验证报告时,没有 见到外方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的银行进账单,他是凭一张“恩威公司”提供的中国 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的复印件证明,作为验证报告的依据(复印件内容是 外方许强转到“恩威公司”投资57万美元),而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验证报告 的依据。毛宝忠自己也承认,1994年,他发觉了该公司外方资金并未到位。另据中国 农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介绍:“恩威公司”提供的外方资金到位证明不符 合农行的业务规范,不可能是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的。成都市工商局也曾对此事进 行过调查,他们的调查报告指出:经中国农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查证,该公司 1993年11月11日账上无此笔存款,也未见账簿有此款。据此,成都市工商局确认,“ 恩威公司”的外方出资是虚假出资,双流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报告是错误的。核查小 组经过进一步了解证实:外方的资本金是在1995年5月26日才汇入的。   从1993年11月“恩威公司”领取合资营业执照起,到1995年5月26日止,长达1年 半的时间,“恩威公司”的外方资金没有到位。但在这期间,“恩威公司”却享受了 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恩威公司”在外商资金没有到 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追缴入库。   另外,“恩威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950万元,核查小组定 性偷税223.81万元,同时,该公司在1994年和1995年两年中,有1035.77万元的外销 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核查小组定性偷税176.08万元,两项合计,“恩 威公司”偷税399.89万元。   1997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核查小组的核查结果审核后,通知四川 省国税局,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处理。1998年4月21日,成都市国税局向 “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后,当即对《告知书》中的偷税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告知书》中认定的偷税 数额过大,并要求核查小组重新核实。税务机关立即组织人力再次进行核实。针对 “恩威集团”提出的偷税部分数额过大的问题,核查小组进行了第二次核实。在复核过 程中,“恩威集团”不仅不配合税务人员尽快查清情况,反而继续制造假账,隐匿收 入,设置障碍欺骗税务人员,给复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经第二次核实后,税务机 关认定,“恩威公司”偷税数额为395.07万元,与前次核查结果基本一致。   2.处理结果   经过几次调查,核查小组终于查清了“恩威集团”的全部税收违法事实。据此, 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恩威集团”作出了处理决定:“恩威集团”下属的两个合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个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另一个公司外方资金推迟一年半 才到位,在此期间,两个合资公司享受了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思威世亨 公司”4469.30万元,“恩威公司”3712.23万元、两个合资公司共涉及税款8181.53 万元,税务机关全额追缴入库。对“恩威公司”偷税部分,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偷税 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企业在税务机关第二 次核查期间继续做假账,再次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部分处以3倍的罚款。对 “恩威集团”以前年度欠缴的1163.06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应扣未扣的 个人所得税23.13万元,追缴印花税8.82万元,并对追缴的印花税处以3倍的罚款。以 上对“恩威集团”的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086亿元。1998年8月3日,成都 市国税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 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1998年8月6日,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1998年11月底,“恩威集团”已将全部罚款和滞 纳金1167.59万元入库,加上已入库的2461.86万元的税款,合计已入库3629.45万元。   [评析] 为何恩威集团不构成偷税罪?   “恩威集团”涉税数额如此巨大,但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之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 涉嫌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额虽然高达1.086亿元, 但偷税数额只有395.07万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到10%。因此,税务机关只进行 了税务行政处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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