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筹划的误区——某纺织工业集团骗税案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2 某纺织工业集团骗税案
1.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7日某纺织工业集团向省国税局申报一批出口货物退税,其中出口文
化衫、童装、短裤等服装申报退税金额32.9万元。据有关资料反映,该批服装是1994
年11月7日、8日从某县针织服装总厂购进的;11月14日、15日在文锦渡海关及黄岗海
关报关出口至香港。
根据有关规定,从本省生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不进行函调也可以予以退税。但
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考虑到,该批货物是在九龙海关所属海关报关出
口到香港的,并且退税金额较大,于12月30日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1995年1
月4日收到回函,回函称该企业是合法企业,该产品是该企业自行生产的,所附该企
业产品销售发票真实,所填内容属实。省国税局于1995年4月17日对该批出口货物批
准退税32.9万元。
1995年4月底,省国税局获知该批出口货物所收外汇是非法套取的。非法套取的
外汇汇出境外,又很快汇入境内用于出口货物收汇,很有可能涉及骗取出口退税。为
了进一步查清这批货物的来源,1995年5月8日省国税局派人到某县针织服装厂进行调
查。
核查该厂有关账簿、凭证发现:这笔业务是从广东省某县工业物资材料公司购进
棉纱,在该厂生产成服装后销售给纺织工业集团的。公司相应原料购进、投入生产、
半成品产出、成品产出的账目、凭证齐全。但税务人员经审查、分析发现了很多疑点:
一是这笔业务的账目处理过于集中,都是1994年12月30日。二是产品批量大、生产
过程短,投入、产出时间不正常。该厂1994年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本笔业务就达
到320万元。原料入库时间为12月25日(原材料入库单记载),成品产出时间为12月
31日(成品成本计算单记载),时间间隔仅5天。而产品销售时间为11月7日、8日
(成品销售发票记载),比产品产出还早。三是产品增值水平过低,产品销售金额与原
料购进金额的差额只有21万元,增值水平仅为9.3%,远低于同类工厂生产同类产品增
值40%以上的水平。四是货款收付不正常,该厂1994年11月28日收到纺织工业集团销
货款226.1万元,29日就将其中的222.7万元汇往广东省某县工业物资材料公司,而该
公司开给该厂相应的棉纱发票价税合计却为205.2万元,付款与发票金额相差17.5万
元。五是有主要原料(棉纱)的投入,无辅助材料(染料、拉链、缝纫线等)的投入。
1995年5月16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就此批货物向广东省某县
国税局发函进行调查。7月25日收到的回函称:“1)此票系该公司非法无货代开票。
2)我局已进行立案查处。”
于是由国税局会同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笔业务作进一步调查,查实1994年
4月至7月,广东省某市中国旅行社的停薪留职人员黄某与某外贸纺织出口公司的马某
多次联系代理出口业务,黄以便于退税的理由,要求马在内地找一家企业为其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马随后找到某县针织服装总厂厂长张某,要求厂里代开发票。张提出
如果对方付17%的税款就可以代开。10月,马某到深圳见到黄某及其同伙,马某在深
圳期间,纺织工业集团的王某也在深圳。马向王介绍了代理出口业务,并明确告诉王
货物是黄组织的,以某县针织服装总厂的名义出口,王答复可以代理出口,并说不管
是哪里的货,只对某县针织服装总厂结算。王与黄的同伙江某协助办理代理出口的具
体事宜。王在既没有见到货,又没有到海关报关的情况下,由江出面办理相关手续后,
江把报关手续交给王,分别由江和纺织集团公司报关员李某到文锦渡海关及黄岗海
关取回了报关单(退税联)。
1994年11月底,黄某携香港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汇给纺织工业集团的两张金额为
23.3万美元的汇票,到某市办理结算。经县针织服装总厂张某同意,用广东开具购进
棉纱的发票抵减税额,由财务科长陈某开出4份纺织工业集团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金额226.2万元。纺织工业集团以汇票方式付给某县针织服装总厂226.1万
元,该厂随即开出汇往广东省某县工业物资材料公司汇票一张,金额222.7万元(用
于套汇),余额3.5万元用于缴税,陈又给有关人员1万元好处费。县针织服装总厂怕
有关部门检查出问题,由陈做了一系列假账,纺织工业集团凭县针织服装总厂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资料向省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退税。
2.案件处理
省国税局将退税款32.9万元全部追回。市公安局将纺织工业集团所得的所谓代理
出口手续费4.7万元全部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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