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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筹划的误区——某公司以次充好虚抬价格骗税案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10.3 某公司以次充好虚抬价格骗税案   199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某市厦铃企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在天津海关报关 出口香港20万米95%羊毛大衣呢,以次充好,虚抬价格,该市国家税务局立即对这起 出口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   1994年4月厦铃公司经该市丰润电器公司陈某介绍,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出口20 万米95%羊毛大衣呢的出口协议,总价值400万美元。协议规定:按1美元10.05元人民 币比价结算,由香港公司负责组织货源、验货报关等一切出口事宜,并提供完整的出 口报关单、工厂发票的退税资料。厦铃公司提供给香港公司6份核销单和相关的空白 报关单,同时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1994年4月19日香港公司陈 某带来60万美元汇票及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装箱提单及外地某毛纺厂开具的两张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3万元,税款87.61万元。该公司收汇后,即根据对方提 供的毛纺厂的委托付款指令支付了603万元人民币货款,收款单位分别为某市英林新 艺皮件镜器厂、信达服装有限公司、英林福华制衣厂。之后,厦铃公司向该市国家税 务局申请并办理了出口退税。   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对厦铃公司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从 1994年9月18日至1995年3月18日,停止该公司的出口退税权。在此期间,该公司出口、 委托出口及代理出口的业务一律不得申报退税。(2)追回已办理出口退税款87.6 万元,收缴上述业务的各项单证,不予办理。(3)处以罚款10000元。上述税款及罚 款均及时追缴入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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