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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法国涉外税收——公司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4.2 公司所得税   1.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股份公司、私营有限公司、股权有限合伙公司以及外国 公司设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一般合伙企业、合资经营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可 作为纳税人,缴纳法人所得税。   从1993年1月1日起,法国利润一律实行33.3%的税率。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18%, 短期资本利得税率为33.3%。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任何形式的常设机构, 视同国内公司一样课税。   2.出口鼓励   法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作为销售窗口或市场调查机构的,可以建立免税储备。 条件是若子公司设在欧盟国家,母公司必须拥有其股权的50%。   到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其免税储备相当于子公司在前5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损失 额,并以投资的资产总额为限,此后该项储备必须在10年内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内 一起缴税。对于到欧盟国家投资的,提留的储备额相当于5年内总的资产投资额,但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数额。从第2个年度开始,这项储备就要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 所得中一同纳税。   3.支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1)法国公司支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股息应缴纳25%的预提税,股息收入者有权 要求本国给予税收抵免。   (2)发生在法国境外的有关借款和债券的利息可以免缴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的 其他利息按下列税率征收:①特别债券、可转让的贷款权、股东停止的账目的利息, 预提税税率为15%;②长期借款债券(1990年起发行的)、债券、存款、担保金、往来 账户等的利息,税率为35%;③1987年1月1日后发行的债券、1984年1月1日后发行的 公债,以及其他一些在特定条件下发行的债券免税。   (3)管理费。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减免税按33.3%的税率征收预提税,支付给非 居民关联方的管理费应按公平原则来确定,管理费的支出是否合理,应按不同情况分 别加以确定。   (4)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和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因有权使用商标、专利、版权 以及专有技术而支付的费用,预提税税率为33.3%。在多数税收协定中部规定按降 低的税率征税。   4.税收抵免   法国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国内税法规定在一定条件 下,从国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工作时间制度的调整。雇员在10人以上的工商企业可以得到税收抵免,但条 件是公司与雇员达成有关在1990年、1991年、1992年公司降低雇员工作时间及同时提 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的协议。这项抵免在协议生效后3年实施。   (2)职业培训抵免。本项抵免适用于1991-1992年度。公司提高职业培训费时,可 抵免本年职业培训费比以往年度增加额的25%,上限为100万法郎。   (3)科研经费。该项抵免给予那些经法国政府批准在法国境内从事研究活动的研 究中心。从1991年度开始,以边际基础来计算新增加研究费用的税收抵免。费用支出 包括:①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资产的折旧,包括专利权及在1991年1月1日后完工的建 筑物;②工资及分配给研究人员的创新相关费用;③其他费用,但总额有限定。   5.公司集团   法国在1988年1月1日引进真正的集团课税,使得在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实现的利润 与损失相互冲抵。通过实行这种选择性税制,母公司就由其法国子公司组成的集团由 全部所得缴纳应纳公司税(母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子公司股份的95%)。   法国也有一种公开纳税制度,使一个法国公司把所有来自法国和外国子公司(至 少控股50%)的所得包括在自己的所得中。这种制度只能根据例外情况下的特别批准 来实行。1989年底,仅有十几个公司集团使用了这种制度。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只要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持有利益超过10%,法国或外国子 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就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实行按参与利益的收入(包括税收 抵免)的5%,即就法国于公司而言,按收取额的7.5%来分摊费用和税款的方法,股 息就只能被扣除。   6.1996年税收改革   (1)加强对关联公司的国际贸易控制。被税务审查(1年1次)的公司应向税务机关 提供它们转让定价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①被审查公司和其他设置在国外的公司的 实质关系;②与其他公司开展工业、商业、财政业务时的价格应用方法;③公司举行 的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导致的费用支出;④由位居国外的被审查公司或者拥有其50%股 权,或者对其业务活动具有决定权的附属公司管理的实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   如果被审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保证提供这些信息,将被处以5万法郎的罚 款。并且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评估被审查公司的应税所得,评估可采用 OECD常用的方法进行。为了防止这些方法不适用,可以将利润幅度按有关指标予以比 较,然后再进行税务处理。这些新措施表明,法国税务机关对关联公司的国际业务将 进行比以往更为细致的税务审查,被审查公司事先准备决定它们转让定价的条件,在 税法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法定时效。由于大多数双重税收条约提及的管理援助体制已被法国引入,它 为法国税务机关从国外税务机关获得有关税收信息提供了可能。由于该项活动有时过 于费时,因此税法对业务的再估价问题提供了一个延期的法定时效,如从1996年初的 3年到1997年的5年。向国外税务机关索要税收信息的活动要在法定时效内完成,并通 知纳税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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