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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税收筹划——选择“退免税”办法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9.3.3 选择“退免税”办法的税收筹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企业的创 汇能力,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了三种出口优惠政策,即“免税”、“先征后退”和 “免抵退”。作为企业,如何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呢?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 个因素: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进项税额的部分)。   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的决定因素给了企业一个很大的选择余地,也给了企业更 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如果企业采用“免税”办法, 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将全部转为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从而减少利润,如采用“先 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从而使成本减 少,利润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应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   例如,某企业生产销售适用于17%税率的货物。某年一季度委托某外贸企业出口 该货物5000件,离岸价为200美元/件(假定汇率为1:8.3)。该企业一季度内货物 销售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当期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支付货款850万元(适用 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也为17%,则该企业选择哪种退税办法呢?   采用“免税”办法,当期85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增加了企 业负担,减少了利润。   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当期应纳税额:   1300×17%+200×8.3×5000×17%-850×17%=217.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   200×8.3×5000×17%=141.1(万元)   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应退税额为:出口免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 为:   200×8.3×5000×1%×(17%-17%)=0   当季度应纳税款额为:   1300×17%-(850×17%-0)=76.5(万元)   由于该季度应纳税款为正数,因此不能享受退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免税”是不可行的办法应不予考虑;“先征后退”和“免抵 退”办法,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额大于其退税税率 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 择“免税”方法。   某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竹木地板30万平方米,出口销售收入330万美元 (假定汇率为1:8.3)。进项税额为人民币5元/平方米,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 假定竹木地板的退税率为13%,征税税率为17%。   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为:   5×30万元×13%=19.5万元   而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为:   330×8.3×(17%-13%)=109.56(万元)   显然当期不予抵扣或应退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企业应纳税额为:   330万×8.3×17%-19.5=446.13万元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19.5万元。   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为109.5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 446.13万元,应纳税额为正数,企业不予退税。   由此可见,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享受不到退税优惠,不可取;而“先征后 退”办法,会使企业先缴纳一部分税款,从而影响了企业当期的利润。“免税”办法, 则直接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企业选择“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3 种办法都可以,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某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二季度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为600万元,进项税额为24万 元,假设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增值税税率和购进货物税率均为17%,退税税 率为13%。   采取“免税”办法,出口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出口后也不退税。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600×17%-24=78(万元)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额为:   600×13%=78(万元)   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0。   采取“免抵退”办法,出口免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   600×(17%-13%)=24(万元)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   24-24=0(万元)   因此,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其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但如果考虑到征 税与退税之间的时间差产生的效益,则采用“免税”和“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有利。   例如,某企业某年三季度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38万元, 假定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采用“免税”办法,出口企业进项税额38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纳增值税:   400×17%-38=30(万元)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   400×15=60(万元)   那么,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30-60=-30(万元)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30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者退税的税额为:   400×(17%-15%)=8(万元)   应纳税额为:   8-38=-30(万元)   且该企业本季度出口额超过全部货物销售额50%,即100%,而当期应退税数为60 万元大于30万元,该季度企业应予退税30万元,不用再缴税。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看出,“免税”使出口企业不承担出口环节的税额,以前各 环节税额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享受不到出口退税的照顾;“先征后退”和“免 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执行办法,具体选择哪一种方案,要根据企业不同 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在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较大、内销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 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其优势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从时间上考虑,企业出口税 额可以全部返还,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使企业的利润无形中增加了;从企业 基础工作上考虑,“先征后退”是征退两个环节,计算方法简单,较“免抵退”易于 操作;从资金占用量上考虑,“先征后退”要先缴纳全额的税款,从表面看是占用了 很多资金,但是因为它是按月操作、退税时间很短,因此退税所得的利息的收入足以 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而“免抵退”则按季退税,占用资金时间长。   其次,如果出口企业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则应选择“免抵退”方式。 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 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使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 了资金不被占用。而对于内资出口企业来说,采用“免抵退”办法,避免了“先征后 退”中的一部分地方税的缴纳,这又为企业节省了一部分资金,选择出口经营方式的 税收筹划作为出口企业,在选择出口经营方式时,往往涉及到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 贸易方式的选择以及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选择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的企业,这就需 要我们进行精心的策划,权衡利弊。   1.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   一般地,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比从一般纳 税人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 率为6%,不会因为征退税率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增大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 人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成本中,两者相比, 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盈利高。   2.贸易方式的选择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贸易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免税办法处理。这里,自营出口是国外料件正常报送进口, 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税;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 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 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毫无疑问,从税收筹划上讲,进 料加工方式和来料加工方式才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选择方案,必须具体分析: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其退税率相等时,无论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 件是多还是少,利润率是高是低,都应该选择进料方式。因为进料加工业务,货物出 口后可以办理全部进项税额的出口退税,而来料加工业务,虽然免征增值税,但进项 税额不予办理退税,从而增加了出口货物的成本。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加工复出口 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利润率较高时,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 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但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 计入出口货物成本,这位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 料件较多,利润率较低时,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进料加工业务可办理出口退税,虽 然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业务相比,随着耗用国 产料件数量的增多,其成本会逐渐地抵消,甚至小于后者的业务成本。   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不仅对企业出口成本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同时还要注意不同 的贸易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 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加工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 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 出口企业,因此,也可以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 一个方面。因此,对出口货物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3.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只能委托出口自 产的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 物,而且这两种方式都可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 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出口后不 影响退税。具体选择哪种出口方式,可根据出口企业的情况而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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