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9.3.2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
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国家在出口退税的计算方面又作了
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因而现行增值税退税额的计算主要有这么几种方法:
1.“免抵退”办法
出口退税的“免抵退”办法是指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先
抵缴该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义务,抵缴后尚有进项税余额的,再予以退税的一种
出口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其办理出口退
税的程序是:
第一步“免”,即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步“抵”,即抵减内销货物产生的纳税义务。按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
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
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一个季度)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
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第三步“退”,即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退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
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具体步骤及公式是: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计
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大于等于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
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
②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小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货物的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出口货物先按正常规定计算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
然后再将出口环节已纳税款和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退税办
法。没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
业,符合退税要求的特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和没有实行“免抵退”
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等,都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纳税和退税的具体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项+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进减出退”的税收政策,即进口原料、零部件时诚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对其加工复出口时则享受退税待遇。因此,在计算退税额时,
应将其进口料件的减税部分剔除,即原则上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退
税: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其中: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和“免抵退”办法的具体计算,同样需剔
除进口料件的减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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