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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德国涉外税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5 德国涉外税收   8.5.1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的居所或习惯性居住地在德国,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度连续在德国停留的时 间超过6个月,则该人被视为德国的税收居民。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 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足1.2万马克的所得是在德国取得,根据申请也 可视为居民。一般情况下,判断税收居民不考虑公民身份,但在税收协定中,公民身 份与双重居民身份的制定相关。   非居民个人仅就税法规定的源自德国的几种收入纳税。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个人的 纳税义务有更严格的限制。   依收入种类的不同,所得税的缴纳有的采取申报制,有的采取预扣制。采取申报 制时,虽然非居民比居民的可扣除项目和宽免额更少,但却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一 般不低于25%,非居民雇员则适用特别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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