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德国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5.2 企业所得税
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股息
应征25%的预提税。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非居民公司常
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由于开征统一附加的原因,实际税率为45.15%。
2.根据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息所得免税。
(1)免税优惠适用于免税股息的每一次再分配,其结果是,对来自于国外的免税
所得在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给予了百分之百的免税优惠。根据欧盟法规或税收协定法
规,对免税股息所得进行分配时,仍应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对外国母公司而言,
预提税是一项有效税负,根据母子公司指令,1996年中期起按5%的税率课征。
(2)外国公司驻德国常设机构的适用条款。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
税优惠。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
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
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3.对外国子公司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德国公司出售外国子公司的股票,
或由于清算,或由于名义股东减少而得到的资本利得,可根据一定的情况给予免税。
外国公司在德国的分公司由于转让或出售外国股票所得的资本利得,也可免税。
要符合免税条件,德国母公司必须符合根据德国适用所得税协定,因公司间参股
而享受免税的条件。如果参股权至少在10%,那么实行参股权免税时,不考虑税收条
约中高于最低参股权的要求;如果条约包括所谓的活动条款,则资本利得免税必须充
分满足这个条件。如果德国与来源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当资本利得满足德国国内法关
于税收间接抵免的要求时,也可免税。外国子公司的所得必须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来自
“活动的来源”,并且,德国母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连续12个月内,占有外
国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4.公司集团。德国是在法律上承认公司集团经济真实性的国家,所以,公司集
团具有在税收上选择被作为一个单一实体对待的机会。这种选择使得公司集团有可能
为了公司税和交易税的目的,把一个集团各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合并在一起。单一实体
的规定也使一个集团就其集团内部的交易免缴增值税。
对公司税来说,单一实体取决于财务的一体化,也依赖于控股公司与受控公司经
济与管理的一体化。一体化的公司必须签订一份至少为期5年的利润转让合同,控股
公司承担受控公司的损失或取得其利润。控股公司是外国公司时,公司必须在德国建
立一个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受控公司必须是德国公司。
5.利息偿还。德国对公司的利息支付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因此,越来越多的
公司通过贷款筹资。这种筹资方式避免了用股票筹集发放股利时要负担的公司所得税。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过度,1993年10月3日后实行了新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
允许利息支出的扣减,即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债务一股本比率才能
合格:(1)还款者是一个德国公司;(2)债权人并未纳入德国公司税体系,例如外国居
民;(3)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拥有大量利益。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适用于以下特殊债
务一股本比率:(1)如果利息偿还并不是本金部分,债务一股本比率是1:2;(2)如果
利息偿还是本金部分,且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3:1,则利息不允许扣减。但是,这条
限制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德国公司证明无关联的第三方也可提供相似的贷款条件,
或者为了进行银行业务,贷款已经得到补贴了。控股公司还有一些特殊的债务一股本
比率,一般情况下,此比率为9:1。为了达到这一比率,控股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即控制了75%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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