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荷兰涉外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6 荷兰涉外税收制度
8.6.1 个人所得税
荷兰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得征收。居民就其
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荷兰的特定所得纳税。地方政府不对所得
征税。应税所得中,营业或租金收入的亏损可从其他所得中得到补偿。
1.在避免双重课税方面,荷兰既运用免税法,又运用抵免法。究竟使用哪种方
法,依所得的性质而定。免税法一般适用于在另一国的已纳税所得,例如从固定基地
获得的酬劳所得。纳税人在国外就投资所得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抵免在荷兰的应纳税额。
不过,在没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可适用时,荷兰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来自发展中国
家的所得;有税收协定可适用时,优先按协定条款执行。
2.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35%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些条件包括:
(1)雇员具有荷兰劳工市场上所缺少或没有的特殊技能;
(2)雇员由海外公司指派到荷兰工作,最长期限为5年;
(3)雇主属于国际性的集团公司,为荷兰工资预扣代理人。
在这里,特殊技能是指雇员因为工作运转的需要在国际集团中受雇,或者雇员是
公司的中层或高层管理人员。
给予外国雇员35%的宽免额优惠,是为了补偿他们由于暂时停留在荷兰而需要的
额外费用。申请35%的宽免额必须在雇员入境后4个月内,由雇员和雇主(即预扣代理
人)联名申请。按就业所得计算宽免额时,应加入雇员接收到的一切津贴或福利,包
括商用的和个人的,如免费膳宿、健康保险津贴和商用招待费。因此,对就业所得总
额给予35%的宽免额优惠,被看作是免除工薪税和社会保险税的一次性总扣除。
3.非居民仅就以下几类所得纳税:
(1)在荷兰的营业利润;
(2)在荷兰的就业所得;
(3)来自荷兰的不动产所得;
(4)来自荷兰国内企业的证券或就业以外的分红所得;
(5)来自荷兰居民公司的利息或股息,该非居民须持有实质性股份;
(6)来自荷兰公共实体的周期支付所得。
4.非居民与居民的所得税税率大体相同,个人所得税税率每年确定一次。非居
民如果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中有90%须在荷兰纳税,可以享受个人宽免。非居民需
缴纳两种预提税,即工薪预提税和股息预提税。此外,比利时、苏里南、荷属安的列
斯群岛的居民与荷兰居民享有相同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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