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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7.1.3 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条文结构,基本上是采取《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 范本》的条文结构。按照所得不同种类,我国在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分别作出了一些有 利于缔约国之间资金流动、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规定、为缔约国居民相互间到对方国 家从事投资和提供劳务等,提供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协定的待遇。其主要内 容包括:   1.对营业利润征税的限定   我国在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的课税,除了在缔约国兴办企 业,按照缔约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实体外,都以是否构成设有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为准。凡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没有构成或可以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 利润都可以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目前世界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营业 利润的征税,均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性营业场所。我国在对外取得的税收协定中, 对承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劳务,包 括咨询服务,是否视为常设机构,一般都以达到一定期限作为认定标准。具体来说, 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和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都限于连续6 个月以上的,即构成为设有常设机构。而其起止日期的确定,应从实施活动(包括准 备合同)之日起,到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我国同日本、 德国、挪威、新西兰等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都明确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仅以连 续6个月以上。此外,对为同一工程项目或相关联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 务,一般也以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即视为设有常设机构。其中 对咨询劳务应作广义理解,一般包括:对工程建筑项目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革新、 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对 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在各方面提出特定的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等。   根据我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一些纯属为本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的场所,一般不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主要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 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 者商品,或者收集情报(如市场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 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对 于没有使用常设机构或可以不视为常设机构的,其营业收入均由其居民所属国行使征 税权。   上述这些限定条件,不但在某些程度上消除或缓解了某些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亦 为缔约国各方创设了一项优于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遇。   2.对投资所得的征税限定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消极投资所得,世界各国都采用预提方式 征收所得税。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我国对外国企业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预提税率为20%。美国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的预提税率为30%,英国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25%。   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缔约国双方税收权益的分享原则,实施限 制税率征税,使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征税都不得超过限制税率,使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 对方取得的投资所得,得以按较低税率缴纳所得税。例如,我国同美国、英国、丹麦、 芬兰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征税,应分别不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 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亦规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这就 是我们通常所言的限制税率仅为10%。   为了能使双边税收协定长期有效地执行,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仅适用于受 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居民,即据以收款的股权、债权和产权、版权的受益所有人必须是 缔约国居民。如果已将股权、债权和产权等转让给非居民,由非居民据以取得的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这样的规定也有 利于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   3.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   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个人所得的课税,采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 般作法,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仅由该个人的居民所属国行使征税权,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来源地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来源地国设有经常使用 的固定基地(如事务所、诊所等)或者在有关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所谓 “有关历年”是指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 计算,限于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跨年度计算。我国同日本、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 订立的税收协定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2)对于非独立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受雇活动所在国行使征税权。但符 合下述条件的,允许仅由该个人的居民所属国行使征税权:该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此外,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有这类规定,即在缔约国一方经营国际运 输的船舶或飞机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 约国征税。 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见表7.2。    表7.2 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一览表 对方国家  股 息     利  息          物许权使用费 日本    10%       10%             10% 美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英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法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比利时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一般为10%,但当公司的                            分配利润与保留利率的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前联邦德国 公司税率相差达到15% 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或更多时为15%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芬兰    10%       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丹麦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瑞典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意大利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新加坡 股息为7%,其他股息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     10%             为12%       7%,其他利息为10%               马来西亚  10%        10%        工业产权使用费为10%,                           文化版权使用费为15%   挪威   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10%的                           加拿大 股息为10%,其他股息  10%           10%                 为15% 新西兰    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泰国   股息为15%,其他股息  10%            15%                 为20%                               荷兰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前捷克斯洛伐克10%       10%            10% 波兰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澳大利亚   15%        10%           10%         保加利亚   10%        10%           12.5%       巴基斯坦   10%        10%           12.5%       科威特    5%         5%            10%         瑞士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塞浦路斯  10%        10%           10%         匈牙利   10%        10%           10%         西班牙   10%        10%           10%         巴西    10%        15%        商标使用费25%,其余                             为15%         蒙古    5%         10%           10%         罗马尼亚  10%        10%           7%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奥地利 股息为7%,其他股息   10%           10%              为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7%       7%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韩国 股息为5%,其他股息   10%           10%        为10%     印度     10%        10%           10% 毛里求斯   5%         10%           10%         俄罗斯   10%        10%           10%         巴布亚新几内亚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卢森堡 股息为5%,其他股息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为10%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马耳他   10%        10%           10%         克罗地亚  5%         10%           10%         白俄罗斯  10%        10%           10%         以色列   10%     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息为7%,其他为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斯洛文尼亚  5%         10%           10%         越南     10%        10%           10%         土耳其   10%        10%           10%         乌克兰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亚美尼亚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牙买加    5%         7.5%           10%         冰岛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5%                         立陶宛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拉脱维亚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10%         孟加拉国   10%        10%           10%         前南斯拉夫  5%         10%           10%         苏丹     5%         10%           10%       马其顿    5%         10%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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