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7.1.3 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条文结构,基本上是采取《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
范本》的条文结构。按照所得不同种类,我国在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分别作出了一些有
利于缔约国之间资金流动、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规定、为缔约国居民相互间到对方国
家从事投资和提供劳务等,提供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协定的待遇。其主要内
容包括:
1.对营业利润征税的限定
我国在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的课税,除了在缔约国兴办企
业,按照缔约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实体外,都以是否构成设有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为准。凡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没有构成或可以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
利润都可以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目前世界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营业
利润的征税,均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性营业场所。我国在对外取得的税收协定中,
对承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劳务,包
括咨询服务,是否视为常设机构,一般都以达到一定期限作为认定标准。具体来说,
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和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都限于连续6
个月以上的,即构成为设有常设机构。而其起止日期的确定,应从实施活动(包括准
备合同)之日起,到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我国同日本、
德国、挪威、新西兰等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都明确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仅以连
续6个月以上。此外,对为同一工程项目或相关联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
务,一般也以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即视为设有常设机构。其中
对咨询劳务应作广义理解,一般包括:对工程建筑项目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革新、
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对
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在各方面提出特定的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等。
根据我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一些纯属为本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的场所,一般不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主要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
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
者商品,或者收集情报(如市场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
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对
于没有使用常设机构或可以不视为常设机构的,其营业收入均由其居民所属国行使征
税权。
上述这些限定条件,不但在某些程度上消除或缓解了某些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亦
为缔约国各方创设了一项优于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遇。
2.对投资所得的征税限定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消极投资所得,世界各国都采用预提方式
征收所得税。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我国对外国企业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预提税率为20%。美国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的预提税率为30%,英国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25%。
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缔约国双方税收权益的分享原则,实施限
制税率征税,使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征税都不得超过限制税率,使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
对方取得的投资所得,得以按较低税率缴纳所得税。例如,我国同美国、英国、丹麦、
芬兰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征税,应分别不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
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亦规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这就
是我们通常所言的限制税率仅为10%。
为了能使双边税收协定长期有效地执行,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仅适用于受
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居民,即据以收款的股权、债权和产权、版权的受益所有人必须是
缔约国居民。如果已将股权、债权和产权等转让给非居民,由非居民据以取得的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这样的规定也有
利于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
3.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
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个人所得的课税,采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
般作法,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仅由该个人的居民所属国行使征税权,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来源地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来源地国设有经常使用
的固定基地(如事务所、诊所等)或者在有关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所谓
“有关历年”是指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
计算,限于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跨年度计算。我国同日本、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
订立的税收协定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2)对于非独立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受雇活动所在国行使征税权。但符
合下述条件的,允许仅由该个人的居民所属国行使征税权:该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此外,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有这类规定,即在缔约国一方经营国际运
输的船舶或飞机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
约国征税。
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见表7.2。
表7.2 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一览表
对方国家 股 息 利 息 物许权使用费
日本 10% 10% 10%
美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英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法国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比利时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一般为10%,但当公司的
分配利润与保留利率的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前联邦德国 公司税率相差达到15% 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或更多时为15%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芬兰 10% 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丹麦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瑞典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意大利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新加坡 股息为7%,其他股息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 10%
为12% 7%,其他利息为10%
马来西亚 10% 10% 工业产权使用费为10%,
文化版权使用费为15%
挪威 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10%的
加拿大 股息为10%,其他股息 10% 10%
为15%
新西兰 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泰国 股息为15%,其他股息 10% 15%
为20%
荷兰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前捷克斯洛伐克10% 10% 10%
波兰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澳大利亚 15% 10% 10%
保加利亚 10% 10% 12.5%
巴基斯坦 10% 10% 12.5%
科威特 5% 5% 10%
瑞士 10%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塞浦路斯 10% 10% 10%
匈牙利 10% 10% 10%
西班牙 10% 10% 10%
巴西 10% 15% 商标使用费25%,其余
为15%
蒙古 5% 10% 10%
罗马尼亚 10% 10% 7%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奥地利 股息为7%,其他股息 10% 10%
为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7% 7%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韩国 股息为5%,其他股息 10% 10%
为10%
印度 10% 10% 10%
毛里求斯 5% 10% 10%
俄罗斯 10% 10% 10%
巴布亚新几内亚15% 10% 10%
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
卢森堡 股息为5%,其他股息 10%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为10% 使用费为6%,其余为10%
马耳他 10% 10% 10%
克罗地亚 5% 10% 10%
白俄罗斯 10% 10% 10%
以色列 10% 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
息为7%,其他为10% 使用费为7%,其余为10%
斯洛文尼亚 5% 10% 10%
越南 10% 10% 10%
土耳其 10% 10% 10%
乌克兰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亚美尼亚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牙买加 5% 7.5% 10%
冰岛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5%
立陶宛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拉脱维亚 拥有资本不少于25%的 10% 10%
为5%,其他股息为10%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10%
孟加拉国 10% 10% 10%
前南斯拉夫 5% 10% 10%
苏丹 5% 10% 10%
马其顿 5%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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