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7.1.2 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
原则
1.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必然出现资金和技术的单向流入和利
润收入的单向流出的现象,营业利润和投资所得等,其来源地主要在中国境内。所以,
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谈判时,更多地倾向于参照《联合国范本》,以便更能强
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的行使。
2.文字表达对等的原则
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有些根本原则是不会动摇的,诸如对营业
利润的课税,以设有常设机构为准;对投资所得,来源地国有优先征税的权利等,但
对常设机构设立的期限以及对投资所得实行限制税率征税的比例,则通常灵活对待。
谈判双方可以因国而异,留有对等互谅互让的余地,并按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写入
协定。但坚持条文表述要对等,适用于双方,而不能作为单方面保有的权利。
3.税收饶让抵免原则
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措施是我国涉外税收立法的重要内容。为使这些优惠措施发生
实效,使跨国投资者从中真正受益,切实起到鼓励外国投资的作用,防止形成税收收
入的国库转移,我国在税收协定签订的谈判中,坚持要求资本输出国提供税收饶让,
将我国涉外税法所提供的减免税以及在税收协定中接受限制税率所减少的税收,要求
资本输出国视同已征税也给予同样抵免。目前,这类条款除美国等少数国家以外,一
般都不同程度地列入了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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