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日本涉外税收制度——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2.3 反避税措施
日本的反避税主要是实行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税制只适用于有关联关系的日
本国内法人与外国独立法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并要求外国独立法人总机构必须设在
国外。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类:
1.两个企业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即为关联企业。
2.两个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但有以下五种关系之一者,也认定为关联企业:
(1)人员关系。一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50%以上或者董事长是由另一家公司委
派或兼任的。
(2)资金借贷关系。一家公司的贷款50%以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担保的。
(3)有形资产购销关系。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或销售商品达到本公司总购
入量或总销售量的50%以上的。
(4)无形资产依赖关系。一家公司的产品必须依赖另一家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工业
产权才能进行生产的。
(5)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此条指只要税务当局认为一项交易不符合公平、
独立成交价格,就可以认定其有关联关系。
日本的《税收特殊措施法》第66条第4款是对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立法。对转让
定价采取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配法。
除提供账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外,日本税务当局没有其他举证要求。日本也
实行了预约定价协议。日本对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行为的惩罚措施同一般税法的规
定,即按少报所得课以5%~10%的罚款,并按年利率14.6%计收滞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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