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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日本涉外税收制度——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2.3 反避税措施   日本的反避税主要是实行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税制只适用于有关联关系的日 本国内法人与外国独立法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并要求外国独立法人总机构必须设在 国外。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类:   1.两个企业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即为关联企业。   2.两个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但有以下五种关系之一者,也认定为关联企业:   (1)人员关系。一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50%以上或者董事长是由另一家公司委 派或兼任的。   (2)资金借贷关系。一家公司的贷款50%以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担保的。   (3)有形资产购销关系。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或销售商品达到本公司总购 入量或总销售量的50%以上的。   (4)无形资产依赖关系。一家公司的产品必须依赖另一家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工业 产权才能进行生产的。   (5)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此条指只要税务当局认为一项交易不符合公平、 独立成交价格,就可以认定其有关联关系。   日本的《税收特殊措施法》第66条第4款是对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立法。对转让 定价采取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配法。 除提供账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外,日本税务当局没有其他举证要求。日本也 实行了预约定价协议。日本对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行为的惩罚措施同一般税法的规 定,即按少报所得课以5%~10%的罚款,并按年利率14.6%计收滞纳利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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