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日本涉外税收制度——法人税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2.2 法人税
日本法人税的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两类。国内法人是指总部或主要办
公地点设在日本的公司,在外国组建的公司是外国法人。国内法人要就其世界范围内
的所得缴纳法人税,而外国法人则就其在日本境内的源泉所得缴纳法人税。日本境内
的源泉所得分为以下11类:
1.在日本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
2.坐落在日本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3.存款利息所得,限于来自日本国家与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券或国内公司发行
的债券的利息,以及来自在日本有营业场所的银行储蓄产生的利息,或联合信托业务
与开放信托投资的利息所得;
4.提供劳务所得;
5.来自国内公司的红利;
6.在日本的商业借款所得;
7.在日本从事经营的个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8.在日本做广告得到的收益及其他利益;
9.来自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企业支付的寿险或类似合同而交付的年金;
10.向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资而获得的利润分配;
11.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国内公司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在应纳法人税和居民税中获得抵免。
抵免限额为各种或各国来源所得总额按日本的相应税率计算所得出的税额。超限额部
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结转。外国税收抵免首先冲抵国税,然后任何超过30%的国税
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抵免居民税。作为一种替代方法,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国家
所得税时,将支付的外国税额作为从毛利所得中的扣除处理。税收有直接抵免和间接
抵免,日本公司拥有外国公司至少25%的股权才可以获得间接抵免。按照税收协定的
规定,在发展中国家没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日本国内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饶让的
待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