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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跨国许可证贸易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6.3 跨国许可证贸易(跨国知识产权贸 易)   在进行跨国许可证贸易的过程中,国内公司与自己的外国伙伴签订了许可证贸易 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取得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商业利润。以美国为代表的某些 发达国家认为,向国外出售许可证业务的所得不构成外国的征税对象,因为这种业务 是一种被称为商业活动的被动形式,它在国外不设立常设机构。其次,知识产权等无 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来源应当确定在提供脑力劳动的居民的所在国,而不应确定在使用 知识产权的国家。因此,许可证售证人不承担外国的所得税。然而,有些国家特别是 发展中国家按照地域原则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我国规 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的收入, 不论是由受让者一次支付或分次支付以及采取交入门费、提成费等方式支付,都应当 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20%的所得税。同时为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又 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 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另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 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特许权使用费,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 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购证人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了上 述税收,那么,售证人可在自己的国家汇总纳税时对国外承担的上述税收予以抵免。 如果售证人在国外并没有承担上述税收,那么他应就来自国外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向 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然而,不管是预提所得税还是汇出税,纳税人还是可以利用某些有利因素来减轻 税收负担。如果贸易双方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那么,上述税收的税 率可能会降低很多,甚至不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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